• 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处置市场监管领域职业索赔举报行为维护良好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牡市监规〔2024〕3号
  • 2024-08-30

黑料吃瓜不打烊高中生,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处置市场监管领域职业索赔举报行为维护良好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4-08-30 来源: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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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信访局、营商局:

为了维护良好的消费环境和营商环境,治理牟利性职业索赔乱象,牡丹江市市场监管局、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牡丹江市公安局、牡丹江司法局、牡丹江市信访局、牡丹江市营商局联合制定了《关于规范处置市场监管领域职业索赔举报行为维护良好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

牡丹江市公安局

牡丹江市司法局

牡丹江市信访局

牡丹江市营商环境建设局

2024年8月30日


关于规范处置市场监管领域职业索赔举报行为

维护良好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以职业索赔举报为主要表现形式的牟利性职业打假呈现团伙化、专业化、规模化、程式化的特征和趋势,不仅严重困扰企业、影响营商环境,而且滥用投诉举报、信息公开、复议诉讼等权利,大量挤占有限的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为有效应对“以打假为名、行牟利之实”的职业索赔举报行为,助力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和消费环境,防范因牟利性投诉举报行为占用行政资源,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发[2024]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在应对职业索赔举报行为工作中,要始终坚守依法行政的底线,确保依法履职、规范答复,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定性准确、裁量合理。

(二)实施分类管理。全面维护真正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和引导公益性职业和内部“吹哨人”举报行为,规范和治理影响营商环境的职业投诉举报行为,打击涉嫌敲诈勒索、诈骗、滥用投诉举报权等行为。在投诉处理、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环节,落实对职业索赔举报行为的分类管理。

(三)倡导诚实守信。通过宣传培训、指导约谈、行政处罚等多种方式,着力督促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推动经营者知法守法、诚信自律。倡导诚信消费、理性消费、依法维权,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和放心消费环境。

(四)强化综合治理。要针对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明显泛滥、数量急剧增长的情况,深入分析原因,突出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着力从行政执法、行刑衔接、司法保障、信用管理等各方面规范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

二、职业投诉举报行为的界定

(一)甄别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的标准。本意见所称职业索赔行为是指基于利益驱使,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借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名,实质以索取高额赔偿为目的而提起的不正当投诉行为。职业举报行为是指以牟利为目的,以公益性打假为名,“知假买假”或明知无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轻微,为索取举报奖励或者迫使经营者赔偿而提起的不当举报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本着审慎原则,负责对职业索赔举报行为的认定。

(二)投诉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形,可以认定为职业索赔行为:

1.对购买商品(包括服务,下同)的数量或者次数明显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

2.明知或应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买商品的;因购买商品获得惩罚性赔偿后,再次购买相同商品的;

3.向同一经营者或同行业经营者重复购买相同或相似的商品,并就相同或相似商品提起投诉的;

4.投诉人基本信息虚假,并且不配合办案单位核实验证身份信息以及无法提供消费关系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的,如不同投诉人使用同一手机号码、同一地址、借用他人名义等有明显组织策划的;

5.投诉人一次发起3件以上(含本数)投诉或者3人以上(含本数)向同一经营者或同行业经营者反复购买相同或相似的商品,并以相同或相似商品为标的物提起投诉;

6.投诉人一次发起3件以上(含本数)投诉或者3人以上(含本数)向同一经营者或同行业经营者反复购买相同或相似的商品,并以相同或相似商品为标的物提起投诉、信访、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

7.其他符合以索取高额赔偿为目的等滥用投诉特征的行为。

(三)举报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形,可以认定为职业举报行为:

1.以提起举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向媒体曝光等为要挟,胁迫或变相胁迫经营者支付赔偿金的;

2.未有消费行为的举报,举报人明确告知将自身信息可以告知被举报人,明显不符合正常举报人行为逻辑,举报具有团队化特征,内容显著专业化,文书高度格式化;

3.因举报已处理终结的案件,举报人不服但未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仍通过各种平台重复举报的。

4.其他符合以索取高额赔偿为目的等滥用投诉特征的行为。

违法主体内部人员举报的,不属于职业举报行为。

三、坚持审慎原则,落实分类管理

(一)经认定属于职业索赔行为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调解的终止调解程序。对于投诉中反映的违法线索,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管辖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不得为促成调解而不予调查处理

(二)经认定属于职业举报行为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1.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要认真开展核查处置;

2.因举报已处理终结的案件,举报人不服但未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仍通过各种平台重复举报的,不予答复;

3.严格落实《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要求,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奖励;

4.通过“调包”“夹带”“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虚构或者捏造违法事实的,发现涉嫌敲诈勒索、诈骗等行为,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严格核实有关投诉举报材料。在处理投诉过程中,要落实投诉实名要求,严格核实其身份信息;对具名举报且共用同一手机号码等联系方式的,可以核实举报人相关身份信息。对职业索赔举报人的投诉举报,应当要求其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证明材料。

(四)处置适当过罚相当结合经营者的违法原因、违法情节、主观过错、危害程度以及改正情况等因素,依法用好警告、责令整改等手段。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从轻或者减轻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情形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激励市场主体及时自我纠错,消除、减轻社会危害后果。

四、强化跨部门信息共享与协作机制

建立市、县()区两级市场监管、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信访、营商等多部门联动机制,提高经营者守法意识,遏制非法牟利性职业索赔举报行为。

(一)市场监管部门要审慎判定、及时梳理非法牟利性职业索赔投诉举报件,建立辖区职业索赔举报人异常名录,定期抄送各有关部门,并适时召开联席会议,就辖区非法牟利性职业索赔动态进行信息互通、态势研判,形成工作预案和应对策略;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强化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注重强化对投诉举报的大数据分析,发现和搜集涉嫌违法犯罪线索,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等部门处理。

(二)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依法审慎审理涉职业索赔、举报行为引发的诉讼案件,正确区分生活消费需要与职业索赔行为,依法适用有关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规定,坚决遏制恶意诉讼行为。发现涉嫌犯罪线索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人民检察院要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与公安局加强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统一执法司法理念,统一证据认定标准,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敲诈勒索、诈骗等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开展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注重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司法办案当中加强对涉及职业打假有关法律政策问题的收集研究,重在发现漏洞和问题,并积极提出加强立法和完善制度机制的意见建议,促进综合治理水平的提升。

(四)公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以“打假”为名的敲诈勒索、诈骗、诬告陷害等违法犯罪行为,指导、提醒商家及时搜集、固定相关证据并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接收各部门在处理职业索赔人投诉举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迅速开展调查,形成打击恶意索赔行为的高压态势,有效降低非法牟利性职业索赔投诉举报数量。

(五)司法行政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严格把握行政复议申请人的主体资格,防止冒名或不实复议行为;严格审查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不具备利害关系的,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对申请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其他处理而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告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非基于保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支持。

)信访部门要收集掌握职业索赔举报人信访信息,分析研判信访形势;在处理群众的各类投诉及诉求请求过程中,对涉及职业索赔举报人的诉求,支持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投诉举报的立场。

(七)营商部门要收集12345热线涉及职业投诉举报人的信息,在处理职业索赔举报人的相关咨询和诉求时,配合行政机关调取相关数据。

来源: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撰稿:孙忠林

校对:寇宇

一审:胥春燕

二审:刘红雨

三审:王本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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